為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通知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為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打好基礎,溫州專門召開府院聯席會議,出臺《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積極探索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

此次出臺的《紀要》共十條,分別就適用主體、職責分工、清償程序、創新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應依法進行,并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
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適用于溫州地區法院的被執行人,該被執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對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法人負保證責任的個人;
2、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而承擔清償責任的個人;
3、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的個人經營者;
4、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個人;
5、其他自愿提出還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個人。
三、人民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負責辦理。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指定入選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四、相關職能部門協助完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相關事項。具體如下:
1、信用辦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綜合信用信息,并負責接收人民法院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作出的行為限制等信用信息;
2、金融辦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相關信用信息;
3、人民銀行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征信報告和處罰信息,并根據案件辦理需要協調商業銀行查詢并提供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及資金往來情況等;
4、公安機關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有無賭博等違法犯罪前科信息;
5、司法局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涉仲裁、公證債權案件信息及資產處置的委托公證信息;
6、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警示信息、處罰信息及其負責登記的股權等資產狀況;
7、稅務部門提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申請人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名單。各職能部門的協助義務包括事前審查階段、程序進行階段,也包括程序終結后有監督需要的情況。
五、市法院受理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報酬及公告費等必要費用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參照《溫州市市級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規定,從破產援助資金中支出。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六、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的個案問題,由屬地政府處置辦牽頭協調。
七、銀保監部門指導各金融機構債權人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遵循一致行動原則,積極參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
八、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形成后,人民法院或債務清理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向金融機構債權人發送金融債權清償建議,并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啟動文書、經審核的債務人財產清單及金融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或債務清理管理人發出的金融債權清償建議及時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原則上應予以支持,并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受讓金融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個人債權人亦應參照銀行債務清償制度和一致性行動原則參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九、對于債權人數眾多、金額較大、案情復雜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屬地政府可進行預清理,并指定入選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負責具體工作。預清理期間,人民法院立“引調”案號,對預清理階段工作進行法律指導和監督。
十、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發現逃廢債行為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加大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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